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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14/97/M號法令
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
(增加發行)
許可最多增加發行二百萬張一月三十日第8/95/M號法令所指之澳門幣伍拾元之紙幣。
第二條
(特徵)
根據本許可而發行之紙幣應保留一月三十日第8/95/M號法令所訂定之一切特徵,但第七條第一款f項之規定除外,而對今次許可所發行之紙幣,該項之規定修改如下:
f)正中有以中文及葡文書寫之字樣:
- ——“中國銀行”;
- ——“根據四月二十八日第14/97/M號法令”;
- ——“澳門分行總經理”之字樣以及複製之簽名;
-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 澳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