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第14/97/M號法令

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

(增加發行)

許可最多增加發行二百萬張一月三十日第8/95/M號法令所指之澳門幣伍拾元之紙幣。

第二條

(特徵)

根據本許可而發行之紙幣應保留一月三十日第8/95/M號法令所訂定之一切特徵,但第七條第一款f項之規定除外,而對今次許可所發行之紙幣,該項之規定修改如下:

f)正中有以中文及葡文書寫之字樣:

——“中國銀行”;
——“根據四月二十八日第14/97/M號法令”;
——“澳門分行總經理”之字樣以及複製之簽名;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 澳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