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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97/M號法律

四月二十一日

修改所得補充稅規章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c項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九條之修改)

由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並經六月四日第4/90/M號法律修改之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九條之內容修改為如下:

第九條

(豁免)

一、………………………………………………。
a)………………………………………………;
b)………………………………………………;
c)………………………………………………;
d)………………………………………………;
e)………………………………………………;
f)………………………………………………;
g)………………………………………………;
h)住所或實際領導機關設在外地之空運企業在本地區經營從商業上使用航空器之業務及其補充業務所獲之總收益,但僅以住所或實際領導機關設在澳門之相同性質之企業獲相應之豁免,及該互惠已在航空運輸協定內獲承認,或已獲總督在公布於政府公報之批示承認者為限。
二、………………………………………………。

第二條

(效力)

本法律適用於一九九六年營業年度及其後營業年度之收益。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頒布。

着頒行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