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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2/97/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4/1997

刊登日期:

1997.4.7

版數:

443

  • 因《刑事訴訟法典》開始生效而對水警稽查隊之組織法引入個別修改。
被廢止 :
  • 第11/2001號法律 - 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若干廢止。
  •  
    相關法規 :
  • 第2/95/M號法令 - 重組水警稽查隊之組織結構--廢止二月八日第14/86/M號法令。
  • 第48/96/M號法令 - 核准《刑事訴訟法典》。
  • 第9/97/M號法令 - 因《刑事訴訟法典》開始生效而對司法警察司以及治安警察廳之組織法引入個別修改。
  • 第10/97/M號法令 - 因《刑事訴訟法典》開始生效而對司法事務司組織法引入個別修改——重新公佈六月二十日第30/94/M號法令之全部內容,該法令係關於重組司法事務司。
  • 第11/97/M號法令 - 因《刑事訴訟法典》開始生效而對法院辦事處及檢察院辦事處之組織法引入個別修改。
  • 第12/97/M號法令 - 因《刑事訴訟法典》開始生效而對水警稽查隊之組織法引入個別修改。
  •  
    相關類別 :
  • 海關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1/2001號法律 廢止

    第12/97/M號法令

    四月七日

    鑑於《刑事訴訟法典》開始生效,故有必要使水警稽查隊組織法規所載之規定配合該法典之規定。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効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第2/95/M號法令之修改)

    一月三十日第2/95/M號法令第一條之條文修改如下:

    第一條

    (性質)

    一、水警稽查隊(葡文縮寫為PMF)為直屬總督之一支軍事化保安部隊。

    二、水警稽查隊係一刑事警察機關,並在訴訟程序中進行活動時,須遵照司法當局之指引且在職務上從屬於司法當局。

    三、由司法當局要求水警稽查隊進行之活動或授予其負責之行為或措施,應由為此有權限之該隊各實體指定之軍事化人員作出。

    第二條

    (第2/95/M號法令之附加)

    一月三十日第2/95/M號法令第三章第三節附加第三十五條—A,條文如下:

    第三十五條—A

    (刑事警察當局)

    水警稽查隊內下列者為刑事警察當局:

    a)隊長;

    b)副隊長;

    c)行動管理廳廳長;

    d)海上巡邏廳廳長;

    e)海關監察廳廳長。

    第三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自公佈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核准。

    命令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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