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葡文版本

更正

八月十九日第三十四期《政府公報》第一組內公佈的八月十九日第20/96/M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第四條第二款i項的葡文文本有不準確之處,現命令將有關文本再行公佈:

《i) 以載客量不少於十五座之車輛作專用於經營旅行社及旅遊社之業務之客運,但僅以滿足實際需要為限;在以輕型汽車運載乘客之情況下,只有宣告為具有旅遊用途之實體方可享有豁免;》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一日於澳門立法會

主席 林綺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