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65/96/M號法令

公報編號:

43/1996

刊登日期:

1996.10.21

版數:

2379

  • 修改十月二十一日第54/91/M號法令第十條(設立有關許可、執行及監察私營保安企業活動之規則)。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第4/2007號法律 - 私人保安業務法。
  •  
    相關法規 :
  • 第54/91/M號法令 - 訂定私人保安企業業務之經營及稽查規則。
  •  
    相關類別 :
  • 私人保安企業 - 治安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65/96/M號法令

    十月二十一日

    獨一條

    (第54/91/M號法令之修改)

    十月二十一日第54/91/M號法令第十條之內容修改如下:

    第十條

    一、

    二、如有因難作出上款b項所指之證明,有權限許可訂立合同之實體得例外地應利害關係人之申請,透過安排應考人接受知識考核之方式作補救,而該知識考核之模式由總督以批示核准。

    三、…(原文第二款)

    四、…(原文第三款)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