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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10/96/M號訓令

公報編號:

33/1996

刊登日期:

1996.8.12

版數:

1448

  • 將若干權力授予焚化中心暨污水處理站辦公室主任,以便代表本地區修改有關「設計、建造及經營?仔污水處理站」之特許合同。
相關類別 :
  • 公共建設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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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10/96/M號訓令

    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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