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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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 第3/96/M號法律 | 公報編號: | 28/1996 | 刊登日期: | 1996.7.8 | 版數: | 1197 | | |
| - 調整職業稅規章第七條及第三十二條,該規章係經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所通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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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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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第2/78/M號法律 - 核准職業稅章程及附屬該章程關於自由及專門職業表所載的固定稅額,撤銷有關職業稅的所有現行法例,即一九六四年五月十六日第一六三二號立法條例;一九六九年四月五日第一七九○號立法條例、一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一八三五號立法條例、六月一日第二/七四號立法條例第四條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三三/七四號省令第二條。第26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重新公佈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通過的《職業稅章程》及有關自由及專門職業表的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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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職業稅》 - 財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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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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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M號法律
七月八日
修改職業稅章程
第一條
(修改職業稅章程)
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通過的職業稅章程的第七條及第三十二條的條文改為:
第七條
(稅率)
一、職業稅稅率如下:
可課稅年收益 |
百分率 |
收益至$85,000.00 |
豁免 |
超出所指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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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15,000.00 |
10% |
由$15,001.00至30,000.00 |
11% |
由$30,001.00至60,000.00 |
12% |
由$60,001.00至120,000.00 |
13% |
由$120,001.00至210,000.00 |
14% |
$210,000.00以上 |
15% |
- 二、對於年齡在六十五歲以上或經適當證實的長期傷殘程度等於或高於百分之六十的工人,為著施行上款所指稅率,豁免的界限為120,000.00。
- 三、
第三十二條
(就源扣繳)
- 一、
- 二、下列情況方可代扣:
a.
散工,倘其工資及其他可課稅收益每日超過二百八十三元者;
- b. 僱員,倘其每月收益超過七千零八十元者。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係由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