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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7/96/M號法令

七月八日

第一條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十九條之規定, 終止藉十月二十四日第39/81/M號法令為本地區 設定之面積為53,320平方米土地之部分保留。

第二條 上條所指土地以字母“A”及“B”標明於由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發出之第2768/89號地籍圖內。該地籍圖附於本法規並成為其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