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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4/96/M號訓令
公報編號:
7/1996
刊登日期:
1996.2.13
版數:
270
將原根據五月二十日第87/91/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轉授予該訓令第一條所指之機關及實體最高領導人之若干權限,授予該等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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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第100/96/M號訓令
- 將總督對若干部門及實體之本身權限授予經濟協調政務司。
相關類別
:
衛生局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00/96/M號訓令
廢止
第34/96/M號訓令
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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