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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三月十六日第59/85/M號訓令訂定了有關本地區公共機關使用象徵及標誌之若干原則。
鑑於澳門房屋司之特定職責,有必要確立一個可讓公眾易於認別其活動之標誌。
基於此;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獨一條 —— 一、核准本訓令附件I式樣之澳門房屋司標誌。
二、該標誌係以附件II式樣上所指之顏色印刷。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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