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對外貿易活動制度之現代化及為《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使用者之業務帶來更大效益,有需要將《世界關稅組織》就修改《協調制度》所核准之指引及建議引入本地區法律體系中,而該等指引及建議於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考慮到以上所述,有需要修正由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7/90/M號法令核准,且受十二月三十一日第272/90/M號訓令所規範之《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NCEM/SH),而該訓令已經由十二月十八日第258/92/M號訓令修改;
經聽取較直接參與對外貿易活動之公共及私人實體就本法規標的方面之意見後;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7/90/M號法令第一條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核准有關《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NCEM/SH)之技術性規則、編號及名稱之第二修正本,而該修正本附於本訓令且成為其組成部分。
第二條——廢止十二月十八日第258/92/M號訓令。
第三條——本訓令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