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本訓令旨在調整法定利率,以反映利率之變動。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七月六日第4/92/M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 法定利率訂為九厘五,在無指定利率或金額時,利率亦訂為九厘五。
第二條 廢止十月十九日第214/92/M號訓令。
第三條 本訓令於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