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鑑於有必要調整由十一月九日第76/92/M號法令核准之無線電服務收費暨罰款總表之收費金額;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
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核准附於本法規之無線電照務收費暨罰款總表。
廢止十一月九日第76/92/M號法令。
本法規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曰起開始生效。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