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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95/M號法令

十二月十八日

鑑於有必要調整由十一月九日第76/92/M號法令核准之無線電服務收費暨罰款總表之收費金額;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

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標的)

核准附於本法規之無線電照務收費暨罰款總表。

第二款

(廢止)

廢止十一月九日第76/92/M號法令

第三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曰起開始生效。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