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澳門司法官報酬新通則之適用,必須對司法警察司之組織法規作出相關之調整。
藉此亦擴大司法警察司副司長職位之聘任範圍,以易於固定有質素之本地人員。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九月二十四日第61/90/M號法令第三十條及第五十一條之內容修改如下:
副司長之職位按一般法之規定任用,
但:
獲委任在司法警察司執行職務之法院司法官或檢察院司法官.得於任何時候按適用法例之規定選擇所屬職程之報酬制度。
本法規自公布翌日起開始生效。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