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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七月二十五日第42/GM/94號批示公布時未附有財政司為跟進自治實體之帳目而供其使用之證書之格式。
護理總督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1. 財政司為跟進自治實體之帳目而供其使用之帳目表及證書之格式係本批示附件所載者,而該等附件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2. 廢止七月二十五日第42/GM/94號批示。
3. 本批示於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開始生效。
命令公佈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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