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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屬本地化政策整體範圍內之助理職位因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取得法定地位。其後,經十一月三日第62/93/M號法令將之重新修訂,目的是完善當時規範該職位之規則。
為使對擔任上述職務人員之工作及表現進行之評核系統化及一致化,現有必要訂立若干更精確和標準之準則。
基此;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著令如下:
一、核准有關評核擔任助理職務之公務員及服務人員職能之印件式樣。
二、評核表之填寫應於每曆年之上、下半年完結時進行,即分別為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但受評核時段至少須滿三個月。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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