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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根據澳門身分證明司按時發布之換證時間表,向持有本地區之身分證明文件之人士發出澳門居民身分證之程序已於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完結;
由於上述程序之實際期間比原定之期間多出五個月,故已有充足之時間接受未在預先指定日期領取證件之居民所提出之請求;
現根據一月二十七日第6/92/M號法令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本人訂定以身分證及外國公民認別證換發居民身分證之程序於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一日終止。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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