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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GM/95號批示

澳門房屋司正進行一系列工作將現被僭建物占用之土地騰空,此項工作對日後重新利用該等土地實屬必要。

此外,澳門房屋司亦正在將因各種災禍由原居住於木屋之家庭占用之臨時房屋中心,以及將屬澳門房屋司財產之樓宇騰空,此項工作為日後重新利用該等土地或原本之樓宇所必需者。

上述之重新利用對所涉及地區之發展,尤其是街道及基礎設施之建設,以及對社會住宅區之良好管理,為最基本之工作,並且不僅對該區之居民而且對推行房屋政策及本地區訂定之有關基礎設施之政策均極為重要。故進行重新利用不僅具急切性而且無疑地符合公共利益。

鑑於根據四月十二日第13/93/M號法令所興建之已落成或待峻工之房屋不在市場上出售;

根據由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62/91/M號法令修改之二月二十五日第18/91/M號法令之規定命令如下:

一、 澳門房屋司獲許可向下列家團出售屬第二款所指建設項目之房屋:
─ 在位於擬興建基礎設施地方之僭建房屋或屬消除木屋計劃之僭建房屋居住之居民;
─ 在沙梨頭、黑沙環,青洲及氹仔之臨時房屋中心居住以及在災民中心居住之居民;
─ 在擬進行重建及修葺工程之屬澳門房屋司財產之樓宇居住之居民。

二、 作為下列房屋發展合同回報之房屋可售予上述家團:

a) 批給Companhia de Construção San Kin Wa, Lda.,黑沙環填海地D街區之批給合同,該合同之規定於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六日公布;

b) 批給CARLOS-Sociedade de Construção e Investimento Predial, Lda.氹仔市中心38街區A地段之批給合同,許可批給之批示於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布;

c) 與Empresa de Fomento Predial Lei Va, Lda. 於一九九○年二月十六日簽署之氹仔市中心38街區B地段之批給合同;

d) 批給Júlio - Sociedade de Construção e Investimento Predial, Lda.馬場HN地段之批給合同,許可批給之批示於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六日公布;

e) 批給Companhia de Construção do Extremo Oriente, Lda.馬場HU地段之批給合同,許可批給之批示於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布;

f) 批給Sociedade de Construção e Fomento Predial Novo Macau, Lda.馬場HP及HQ地段之批給合同,許可批給之批示於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布;

g) 批給Companhia de Construção San Kin Wa, Lda.黑沙環填海地J街區之批給合同,許可批給之批示於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公布;

h) 批給SOI CHEONG - Companhia de Construção e Investimento, Lda.位於青洲河邊馬路之一幅土地,許可批給之批示於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布;

i) 批給建築商NG FOK又名Bosco Ng馬場6地段之批給合同,許可批給之批示於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公布;

j) 批給ANABELA - Sociedade de Construção e Investimento Predial, Lda.沙梨頭PS5地段之批給合同,許可批給之批示於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一日公布。

三、 上述房屋之售價如下:

a) 上款a項所指之房屋:

─ T1 ─ 澳門幣十二萬零九百二十八元
─ T2 ─ 澳門幣十五萬一千三百一十六元

b) 上款b項所指之房屋:

─ B級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澳門幣二千四百零九元;

c) 上款c項所指之房屋:

─ A級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澳門幣二千二百元;
─ B級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澳門幣二千四百零九元;

d) 上款d項所指之房屋:

─ A級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澳門幣二千四百一十四元;
─ B級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澳門幣二千六百二十元;

e) 上款e項所指之房屋:

─ B級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澳門幣二千五百七十元;

f) 上款f項所指之房屋:

─ T2 ─ 澳門幣十五萬三千二百元
─ T3 ─ 澳門幣十八萬九十八百元

g) 上款g項所指之房屋:

─ T2 ─ 澳門幣十七萬零五百元

h) 上款h項所指之房屋:

─ T1 ─ 澳門幣十三萬五千七百二十九元
─ T2 ─ 澳門幣十六萬二千八百八十元

i) 上款i項所指之房屋:

─ T0 ─ 澳門幣十二萬三千元
─ T1 ─ 澳門幣十三萬七千一百元
─ T2 ─ 澳門幣十五萬八千二百元
─ T3 ─ 澳門幣十七萬九千三百元

j) 上款j項所指之房屋:

─ A級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澳門幣二千三百三十一元;
─ B級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澳門幣二千五百六十四元。

四、 繳付房屋價金之條件如下:

─ 於簽署買賣之預約合同之日,繳付價金之30%;
─ 於入伙之日,繳付價金之60%;
─ 於訂立買賣公證書之日,繳付價金之10%。

一九九五年四月三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