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期
第一組
澳門政府公報由第一組及第二組組成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一
澳 門 政 府 公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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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澳 門 政 府
第18/95/M號法令:
修訂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86/89/M號法令
之第三十八條
(
翻譯員職程及有關人員的調動
)
第19/95/M號法令:
在各公共機關及機構設立翻譯員職位及文案職位
第112/95/M號訓令:
訂定外港及九澳港之新邊緣——廢止七月三十一日
第122/89/M號訓令
之第三條及第四條
第113/95/M號訓令:
核准港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規章
總督辦公室:
重新公佈
預算副部長辦公室之經更正的第8-D/94號批示及第2-D/95號批示所載之職程及職級相應表
第18/GM/95號批示
,規定有關印件、表格、類似文件以及接待公眾時需使用中文及葡文
高等法院:
合
議庭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