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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22/89/M號訓令

公報編號:

31/1989

刊登日期:

1989.7.31

版數:

4102

  • 訂定澳門地區港口沿岸範圍。
部份被廢止 :
  • 第112/95/M號訓令 - 訂定外港及九澳港之新邊緣--廢止七月三十一日第一二二/八九/M號訓令之第三條及第四條。
  •  
    已更改 :
  • 第72/92/M號訓令 - 訂定內港沿岸新界線。
  •  
    相關法規 :
  • 第6/86/M號法律 - 訂定澳門地區水域公有權新制度。
  •  
    相關類別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 海事及水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122/89/M號訓令

    七月三十一日

    七月二十六第6/86/M號法律引入一海岸公有產權新制度,配合本地區之需要;

    為執行該法律第四條第三款之規定,必不可少地將本地區港口邊緣下定義;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按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所賦予之權力, 頒佈如下:

    第一條──為確定本文件之適用性,澳門地區之港口為:

    a) 內港;

    b) 外港;

    c) 九澳港。

    第二條──內港之邊緣如附件對應之第一、第二及第三海圖所示。

    第三條*

    第四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12/95/M號訓令

    第五條──前述條款所指稱之海圖應按年檢定,一當証實其上所立之邊緣有所改變,應實行重訂以替代之。

    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於澳門政府

    着頒行

    總督 文禮治

    總督辦公室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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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mage122-4.gif (18978 bytes)* Image122-5.gif (14566 bytes)*
    Image122-6.gif (33800 bytes)* Image122-7.gif (26254 bytes)* Image122-8.gif (25316 bytes)*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12/95/M號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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