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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89/M號訓令

七月三十一日

七月二十六第6/86/M號法律引入一海岸公有產權新制度,配合本地區之需要;

為執行該法律第四條第三款之規定,必不可少地將本地區港口邊緣下定義;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按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所賦予之權力, 頒佈如下:

第一條──為確定本文件之適用性,澳門地區之港口為:

a) 內港;

b) 外港;

c) 九澳港。

第二條──內港之邊緣如附件對應之第一、第二及第三海圖所示。

第三條*

第四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12/95/M號訓令

第五條──前述條款所指稱之海圖應按年檢定,一當証實其上所立之邊緣有所改變,應實行重訂以替代之。

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於澳門政府

着頒行

總督 文禮治

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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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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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12/95/M號訓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