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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總督之建議;
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a項所規定之程序;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q項及第三款,以及第三十條第一款d項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授予總督立法許可,以修改附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表二,表五及表六內所定之金額。
修改上條所指附表內所定之金額,旨在根據生活費用水平之改變而進行調整。
本立法許可自本法律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內有效而將作之修改得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產生效力。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三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五年三月七日頒布。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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