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法規:

第2/95/M號法律

公報編號:

11/1995

刊登日期:

1995.3.13

版數:

403

  • 授予總督立法許可以便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附表二、五及六之有關款項(年資獎金、津貼、啟程津貼及遺骸運送補償)。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相關法規 :
  • 第87/89/M號法令 - 核准澳門公職人員章程──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2/95/M號法律

    三月十三日

    關於修改附於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之表二、表五及表六內所定金額之立法許可

    鑑於總督之建議;

    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a項所規定之程序;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q項及第三款,以及第三十條第一款d項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標的)

    授予總督立法許可,以修改附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表二,表五及表六內所定之金額。

    第二條

    (意義及範圍)

    修改上條所指附表內所定之金額,旨在根據生活費用水平之改變而進行調整。

    第三條

    (期限)

    本立法許可自本法律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內有效而將作之修改得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產生效力。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三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五年三月七日頒布。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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