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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1/94/M號訓令

十二月二十六日

鑑於十二月十九日第7/94/M號法律對澳門保安部隊(葡文縮寫為FSM)軍事化人員職程作出調整以及現尚未公布軍事化人員新通則及各部隊與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新組織法,為全面落實該等職程,有必要修改目前人員編制之配備以及對屬新職程之警官及消防官穿著制服及使用標誌之權利制定規則。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限,下令:

第一條

(人員編制)

十一月二十九日第65/93/M號法令所指之澳門水警稽查隊(葡文縮寫為PMF)、澳門治安警察廳(葡文縮寫為CPSP)、澳門消防隊(葡文縮寫為CB)之軍事化人員編制以及附於四月一日第63/91/M號訓令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葡文縮寫為ESFSM)之軍事化人員編制,由本法規附件A編制一至編制四代替。

第二條

(制服)

屬十二月十九日第7/94/M號法律所指新職程之軍事化人員,根據九月六日第172/85/M號訓令之規定,有穿著制服之權利以及有使用下條所述標誌之權利。

第三條

(各職位之標誌之組成)

一、各職位之標誌之組成如下:

a)治安警察廳及水警稽查隊之警務總長及副警務總長之標誌——圖徽及數顆六角星,圖徽為月桂冠及其內兩條互相交叉之繩鞭,六角星中央分別寫有“CPSP”及“PMF”之字樣,以上所述者之尺寸及布置載於本法規附件B之圖一及圖二內;

b)消防隊之總區長及副總區長之標誌——圖徽及數個渦輪,圖徽為月桂冠及其內兩把互相交叉之小斧,以上所述者之尺寸及布置如本法規附件B圖一及圖二所示;

c)其他警官及消防官之標誌——水警稽查隊及治安警察廳用六角星及一片棕櫚葉,消防隊用渦輪及一片棕櫚葉,上述者之布置如本法規附件B圖三及圖四所示。

二、帽舌及帽繩依照本法規附件C之圖案及描述。

第四條

(警官及消防官之標誌)

警官及消防官有使用下列標誌之權利:

a)警務總長——與附件B圖一相符之一個銀色圖徽及三顆以銀線或銀色金屬線繡邊之六角星;

b)總區長——與附件B圖一相符之一個金色圖徽及三個以金線或金色金屬線繡邊之渦輪;

c)副警務總長——與附件B圖二相符之一個銀色圖徽,其上有兩顆六角星;

d)副總區長——與附件B圖二相符之一個金色圖徽,其上有兩個渦輪;

e)警司——與附件B圖三相符之以銀線或銀色金屬線繡邊之三顆六角星,星下有一片棕櫚葉;

f)一等區長——與附件B圖三相符之以金線或金色金屬線繡邊之三個渦輪,渦輪下有一片金色棕櫚葉;

g)副警司——與附件B圖四相符之以銀線或銀色金屬線繡邊之兩顆六角星,星下有一片棕櫚葉;

h)副一等區長——與附件B圖四相符之以金線繡邊之兩個渦輪,渦輪下有一片金色棕櫚葉。

第五條

(官職及職務)

《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各部隊與機構之組織法開始生效前,有關之廳長、隊長及校長有權限訂定屬新職程之軍事化人員所擔任之官職及職務。

第六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護理總督 李必祿


第一條所指之附件A

編制一

水警稽查隊之軍事化人員編制

  編制
職位 男性 女性 機械
警務總長 3(a) 1  
副警務總長 6(b) 3(b)  
警司 12(c) 5(c)  
副警司 6 3  
警長 25 3 1
副警長 61 11 2
一等警員 181 14 10
警員 599 106 18
僅自一九九六年起根據以下所列者填補之職位數目:
a)2
b)1
c)5

水警稽查隊之軍事化人員於出缺時予以消滅之編制

  編制
職位 男性 女性
警務主任 1  
總警司 1 1

編制二

治安警察廳之軍事化人員編制

  編制
職位 男性 女性 音樂 機械 無線電
警務總長 7(a) 1      
副警務總長 15 b) 2 c)      
警司 28 d) 2 c)      
副警司 36 4      
警長 70 10 6 1 1
副警長 140 24 12 4 4
高級警員 279 61 37 10 6
警員 2062 370 15 23 10
僅自一九九六年起根據以下所列者填補之職位數目:
a)1 c)2
b)5 d)24*

* 已更改 - 請查閱:更正

治安警察廳之軍事化人員於出缺時予以消滅之編制

  編制
職位 男性
總警司

1

編制三

消防隊之軍事化人員編制

  編制
職位 男性 女性
總區長 3(a)  
副總區長 6(b)  
一等區長 10(c)  
副一等區長 17(c)  
區長 23  
副區長 63 1
消防長 126 5
消防員 445 38
僅自一九九六年起根據以下所列者填補之職位數目:
a)3
b)2
c)4

編制四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軍事化人員編制

 

編制
職位* 女性 男性
警務總長/總區長

2

副警務總長/副總區長 4
警司/一等區長 3
副警司/副一等區長 5
警長/區長 9
副警長/副區長 3
一等警員/高級警員/消防長 14
警員/消防員 11

 * 任何編制


第三條第一款所指之附件B

第三條第二款所指之附件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