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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49/94/M號法令

公報編號:

37/1994

刊登日期:

1994.9.12

版數:

905

  • 規範澳門大學、澳門理工學院、澳門基金會之機關據位人之個人使用車輛權。
相關法規 :
  • 第7/2002號法律 - 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一般原則——若干廢止。
  • 第36/93/M號法令 - 核准關於屬本地區車輛的組織安排及有關車輛使用的新制度──數項廢止。
  •  
    相關類別 :
  • 政府車輛 - 澳門理工大學 - 澳門大學 - 澳門基金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9/94/M號法令

    九月十二日

    七月十九日第36/93/M號法令第五條第三款訂定,公法人執行機關據位人之個人使用車輛權由專門法例規範。

    澳門大學、澳門理工學院及澳門基金會均為公法人,但有關章程並未規範各自執行機關據位人之個人使用車輛權。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個人使用車輛權)

    澳門大學、澳門理工學院及澳門基金會之管理委員會成員擁有個人使用車輛權。

    第二條

    (取得及使用)

    前條所規定之個人使用車輛之取得及使用由七月十九日第36/93/M號法令所載之規定規範。

    一九九四年九月八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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