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十九日第36/93/M號法令第五條第三款訂定,公法人執行機關據位人之個人使用車輛權由專門法例規範。
澳門大學、澳門理工學院及澳門基金會均為公法人,但有關章程並未規範各自執行機關據位人之個人使用車輛權。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澳門大學、澳門理工學院及澳門基金會之管理委員會成員擁有個人使用車輛權。
前條所規定之個人使用車輛之取得及使用由七月十九日第36/93/M號法令所載之規定規範。
一九九四年九月八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