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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94/M號法令

九月十二日

七月十九日第36/93/M號法令第五條第三款訂定,公法人執行機關據位人之個人使用車輛權由專門法例規範。

澳門大學、澳門理工學院及澳門基金會均為公法人,但有關章程並未規範各自執行機關據位人之個人使用車輛權。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個人使用車輛權)

澳門大學、澳門理工學院及澳門基金會之管理委員會成員擁有個人使用車輛權。

第二條

(取得及使用)

前條所規定之個人使用車輛之取得及使用由七月十九日第36/93/M號法令所載之規定規範。

一九九四年九月八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