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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44/94/M號法令

公報編號:

34/1994

刊登日期:

1994.8.22

版數:

868

  • 確定無鉛汽油之特徵並定出條件,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可使用無船汽油之汽車方可進口及註冊。
被廢止 :
  • 第15/2016號行政法規 - 車用無鉛汽油及輕柴油標準。
  •  
    相關法規 :
  • 第16/93/M號法令 - 核准新道路法典--廢止一九五四年五月二十日第39672號法令及四月二十二日第29/91/M號法令及有關路政章程。
  • 第44/94/M號法令 - 確定無鉛汽油之特徵並定出條件,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可使用無船汽油之汽車方可進口及註冊。
  • 第45/94/M號法令 - 修訂七月二十六日第7/86/M號法律附表組IV(對汽油課徵消費稅)。
  •  
    相關類別 :
  • 車輛燃料 - 環境保護局 - 消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5/2016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44/94/M號法令

    八月二十二日

    為了貫徹執行有效保護環境之政策,除採取其他措施外,有必要創立逐漸減少大氣中空氣污染物之條件。

    使用無鉛汽油之普及化可減少汽車廢氣對大氣造成之有害影響。

    為此目的,必須定出條件,規定可使用無鉛汽油之汽車方可進口及註冊。

    最後,一方面鑑於急需設立法定條件以盡快將無鉛汽油引入澳門;另一方面鑑於汽車廢氣各成分之限值在確定上存在技術複雜性,故決定以後再規範該事宜。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無鉛汽油)

    在澳門交易之無鉛汽油應符合本法規附表內所列之特徵。

    第二條

    (汽車廢氣)

    一、汽車廢氣之特徵由總督以訓令核准。

    二、為本法規之效力,經四月二十八日第16/93/M號法令核准之《道路法典》第一條n項所定之車輛為汽車。

    第三條

    (配備內燃機汽車之註冊)

    一、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進口及註冊,且配備以汽油為燃料之內燃機之汽車應:

    a) 配備專門使用無鉛汽油所需裝置,且須有催化變扭器;

    b) 配備使末端外圈直徑為23.6毫米或大於23.6毫米之橡膠軟管不能伸入油箱加油口之裝置。

    二、下列汽車得免除前款規定之要件:

    a) 臨時進口之汽車;

    b) 轉運汽車。

    三、為特別用途而確定進口之汽車之註冊得免除第一款規定之要件。

    第四條

    (權限)

    一、澳門市政廳有權限以交通事務部之身分:

    a) 對在澳門交易之無鉛汽油進行定期分析,以監督第一條之規定;

    b) 監督前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之遵守情況。

    二、在由十二月二十一日第79/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三款所許可之臨時進口之情況下,經濟司經聽取澳門市政廳強制性及有約束力之意見後,有權限對前條第二款規定之免除作出決定。

    第五條

    (處罰)

    一、進口不符合第三條第一款所規定之要件之車輛者,罰款澳門幣30,000元,但不影響民事及刑事責任之追究。

    二、違反第一條之規定者,罰款澳門幣50,000元,但不影響民事責任之追究。

    第六條

    (累犯)

    一、在累犯之情況下,第一次累犯,罰款金額加倍;以後再犯,罰款金額增至三倍。

    二、為前款規定之效力,如自處罰批示確定起九十日內,作出相同之違法行為,視為累犯。

    第七條

    (程序)

    一、澳門市政廳有權限以交通事務部身分,就本法規規定之違法行為組成卷宗。

    二、程序提起後,以雙掛號信通知違法者在十日內透過掛號信件作出書面辯護,而該通知於信件掛號第三個工作日後視為已作出。

    三、卷宗一經組成便呈交澳門市政廳廳長作出裁定,並有權處罰。

    第八條

    (處罰批示之通知)

    通知以掛號信寄達自然人或法人之住所,而該通知於信件掛號第三個工作日後視為已作出。

    第九條

    (罰款之繳納)

    一、主動繳納罰款應於自有關之通知日起十日內進行。

    二、如未按前款所指之規定主動繳納罰款,應將筆錄及其所載之處罰批示之證明書送交有關稅務法庭,以作強制徵收。

    第十條

    (時效)

    一、科以本規章所定罰款之程序之時效為兩年,由作出違法行為之日起算。

    二、罰款之時效為五年,由處罰批示確定之日起算。

    三、在下列情況下,程序之時效中斷:

    a) 將批示、裁定或對不利於違法者所採取之措施告知其本人或任何通知;

    b) 採取任何證明措施,尤其是檢查及搜索,或要求警察當局或任何行政當局協助;

    c) 在行使辯護權時,違法者發表任何聲明。

    四、在下列情況下,罰款之時效中斷:

    a) 稅務執行程序之提起;

    b) 有權限之當局為執行罰款而採取之行動。

    五、每次中斷後,時效期重行起算。

    六、從開始起,經過一個半正常之時效期,程序及罰款之時效即成立。

    第十一條

    (罰款之歸屬)

    根據本法令之規定,罰款之所得悉數歸市政廳所有。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七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附件

    無鉛汽油之特徵

    特徵 測量單位 數值 分析法
    最高含鉛量 g/l 0.013 ASTM D3237
    辛烷值
        最低RM(Research) 98 ASTM D2700
        最低MM (Motor) 87 ASTM D2699
    最高含硫黃量 重量之% 0.10 ASTM D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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