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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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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為了貫徹執行有效保護環境之政策,除採取其他措施外,有必要創立逐漸減少大氣中空氣污染物之條件。
使用無鉛汽油之普及化可減少汽車廢氣對大氣造成之有害影響。
為此目的,必須定出條件,規定可使用無鉛汽油之汽車方可進口及註冊。
最後,一方面鑑於急需設立法定條件以盡快將無鉛汽油引入澳門;另一方面鑑於汽車廢氣各成分之限值在確定上存在技術複雜性,故決定以後再規範該事宜。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在澳門交易之無鉛汽油應符合本法規附表內所列之特徵。
一、汽車廢氣之特徵由總督以訓令核准。
二、為本法規之效力,經四月二十八日第16/93/M號法令核准之《道路法典》第一條n項所定之車輛為汽車。
一、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進口及註冊,且配備以汽油為燃料之內燃機之汽車應:
a) 配備專門使用無鉛汽油所需裝置,且須有催化變扭器;
b) 配備使末端外圈直徑為23.6毫米或大於23.6毫米之橡膠軟管不能伸入油箱加油口之裝置。
二、下列汽車得免除前款規定之要件:
a) 臨時進口之汽車;
b) 轉運汽車。
三、為特別用途而確定進口之汽車之註冊得免除第一款規定之要件。
一、澳門市政廳有權限以交通事務部之身分:
a) 對在澳門交易之無鉛汽油進行定期分析,以監督第一條之規定;
b) 監督前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之遵守情況。
二、在由十二月二十一日第79/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三款所許可之臨時進口之情況下,經濟司經聽取澳門市政廳強制性及有約束力之意見後,有權限對前條第二款規定之免除作出決定。
一、進口不符合第三條第一款所規定之要件之車輛者,罰款澳門幣30,000元,但不影響民事及刑事責任之追究。
二、違反第一條之規定者,罰款澳門幣50,000元,但不影響民事責任之追究。
一、在累犯之情況下,第一次累犯,罰款金額加倍;以後再犯,罰款金額增至三倍。
二、為前款規定之效力,如自處罰批示確定起九十日內,作出相同之違法行為,視為累犯。
一、澳門市政廳有權限以交通事務部身分,就本法規規定之違法行為組成卷宗。
二、程序提起後,以雙掛號信通知違法者在十日內透過掛號信件作出書面辯護,而該通知於信件掛號第三個工作日後視為已作出。
三、卷宗一經組成便呈交澳門市政廳廳長作出裁定,並有權處罰。
通知以掛號信寄達自然人或法人之住所,而該通知於信件掛號第三個工作日後視為已作出。
一、主動繳納罰款應於自有關之通知日起十日內進行。
二、如未按前款所指之規定主動繳納罰款,應將筆錄及其所載之處罰批示之證明書送交有關稅務法庭,以作強制徵收。
一、科以本規章所定罰款之程序之時效為兩年,由作出違法行為之日起算。
二、罰款之時效為五年,由處罰批示確定之日起算。
三、在下列情況下,程序之時效中斷:
a) 將批示、裁定或對不利於違法者所採取之措施告知其本人或任何通知;
b) 採取任何證明措施,尤其是檢查及搜索,或要求警察當局或任何行政當局協助;
c) 在行使辯護權時,違法者發表任何聲明。
四、在下列情況下,罰款之時效中斷:
a) 稅務執行程序之提起;
b) 有權限之當局為執行罰款而採取之行動。
五、每次中斷後,時效期重行起算。
六、從開始起,經過一個半正常之時效期,程序及罰款之時效即成立。
根據本法令之規定,罰款之所得悉數歸市政廳所有。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七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特徵 | 測量單位 | 數值 | 分析法 |
最高含鉛量 | g/l | 0.013 | ASTM D3237 |
辛烷值 | |||
最低RM(Research) | — | 98 | ASTM D2700 |
最低MM (Motor) | — | 87 | ASTM D2699 |
最高含硫黃量 | 重量之% | 0.10 | ASTM D12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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