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6/94/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4/1994

刊登日期:

1994.4.6

版數:

306

  • 修訂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8/89/M號法令第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款(澳門政府辦公室的司法制度)。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第99/99/M號法令 - 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廢止若干訂定現有之澳門地區政府機關之地位及制度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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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88/89/M號法令 - 關於檢討澳門政府辦公室法律制度事宜--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政府總部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16/94/M號法令

    四月六日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8/89/M號法令在訂定總督辦公室及政務司辦公室成員之法律制度時,規定僅得聘請具學士學位之人士出任秘書長或顧問之官職,而對於技術顧問,則限於具高等課程學歷或特別資歷之人士出任。

    然而,該等要件不應作為在任用有關人士擔任上述官職時之障礙;擔任上述有關職務之人士應被自由委任,而在任用有關人士擔任該等職務時,個人信任及專業經驗應列入必要考慮之範圍。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8/89/M號法令第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款,經修改後之條文如下:

    第十六條

    (聘任)

    一、
    二、
    三、
    四、秘書長、副秘書長及顧問,應從具擔任有關職務之適當學士學位或特別資歷之人士中聘請。
    五、
    六、技術顧問,應從具擔任有關職務之高等課程學歷或特別知識之人士中聘請。
    七、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日核准

    命令公佈

    護理總督 李必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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