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法律封在公共衛生機關從事護理工作招聘範圍之規定,使在鏡湖醫院學校護理課程獲取專業資格之護士之職業狀況一直受到限制性對待。
由於本地區公共行政當局需要繼續得到該等護理專業人士之協助,故有必要為該等人士之穩定及使其發揮所長提供適當條件,並且在機會均等之情況不進入護理專業職程。
為此,欲透過賦予該等人士與在官方機構教授之基礎培訓相同之學歷,使該等護士之履歷符合進入護理職程之專有條件。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承認完成鏡湖護士助產學校護理課程之人士,具有在本地區從事護士工作之專業資格,並為進入澳門公共行政當局機關及機構之護理職程,該課程等同於官方所核准之一般護理課程。
廢止七月九日第33/90/M號法令。
本法規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九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