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69/93/M號法令

公報編號:

51/1993

刊登日期:

1993.12.20

版數:

4322

  • 修改三月十六日第14/87/M號法令核准之民事登記法典內第一百六十條及一百六十二條之條文(死亡登記)。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第59/99/M號法令 - 核准《 民事登記法典》─若干廢止。
  •  
    相關法規 :
  • 第14/87/M號法令 - 核准民事登記法。
  •  
    相關類別 :
  • 民事登記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69/93/M號法令

    十二月二十日

    透過登記系統資訊化之程序,欲使在澳門須登記之行為更具安全性及快捷性。

    為達至該等目標,以及為保護及尊重私生活與家庭生活,應解除於死亡記載及胎兒登記上載明死因之強制性。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民事登記法典》之修改)

    三月十六日第14/87/M號法令所核准之《民事登記法典》第一百六十條及第一百六十二條之內容經修改如下:

    第一百六十條

    (記載之內容)

    一、
    a)
    b)
    c)
    d) 死者將下葬之墳場。
    二、
    三、
    四、

    第一百六十二條

    (胎兒之登記)

    一、
    二、
    a)
    b)
    c)
    d)
    e)將下葬之墳場。
    三、

    第二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於公佈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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