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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之有關規章附件所載之人員編制,係僅為一九九二年及一九九三年而訂定者;
因此,有需要訂定於一九九四年生效之有關部隊之人員編制;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 —— 原為一九九三年治安警察廳、水警稽查隊警務人員編制及消防隊人員編制所確定各職級之職位數目,在一九九四年仍予保持,而該等編制經七月二十七日第42/92/M號法令所載之編制代替,並成為有關規章附件B之組成部分。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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