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鑑於監察燃料產品設施委員會(CIIPC)設立已近四年,以及九澳港新燃料庫之建設工程已進入全面施工階段,因此有需要透過增設一名海事署常設代表調整委員會之組成,以提高委員會之工作效率;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三月二十日第21/89/M號法令第四條及第五條之條文修改如下: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