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43/93/M號法令

八月三十日

鑑於監察燃料產品設施委員會(CIIPC)設立已近四年,以及九澳港新燃料庫之建設工程已進入全面施工階段,因此有需要透過增設一名海事署常設代表調整委員會之組成,以提高委員會之工作效率;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三月二十日第21/89/M號法令第四條及第五條之條文修改如下:

第四條 

(組成)

一、
a)
b)
c)
d)海事署(DSM)。
二、
三、第一款所載機構之代表及其代任人,由總督應有關機構之建議委任。
四、

第五條 

(運作)

一、監察燃料產品設施委員會在上條第一款所指機關代表或其代任人出席時,方得運作。
二、
三、
四、
五、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