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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8/93/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8/1993

刊登日期:

1993.5.3

版數:

2180

  • 著令超時工作的限制不適用於登記局及立契官公署之助理員及繕錄員。
被廢止 :
  • 第54/97/M號法令 - 核准登記及公證機關之組織架構及人員通則 —— 若干廢止。
  •  
    相關法規 :
  • 第1/93/M號法律 - 賦予立法許可修正登記局及立契官公署司法繕錄員超時工作制度。
  • 第18/93/M號法令 - 著令超時工作的限制不適用於登記局及立契官公署之助理員及繕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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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登記及公證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54/97/M號法令 廢止

    第18/93/M號法令

    五月三日

    近來發現登記及公證範疇內之活動有所增加,故有必要對此立即作出回應。

    在不影響採取深入措施,以調整及填補有關編制,及進行人員之培訓及本地化之情況下,有必要立即讓有關人員在正常工作時間外繼續工作,並可超越一般法所規定之限制。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行使四月六日第1/93/M號法律第一條所賦予之立法許可,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登記局及公證署之超時工作)

    一、對登記局及公證署助理員及繕錄員提供之工作,不適用一般法規定超時工作之時數限制。

    二、上款所指人員提供之超時工作時數之限制,由總督以批示特別訂定。

    第二條

    (負擔)

    執行上條規定所引致之負擔,由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支付。

    第三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自公布之翌日起開始生效,並由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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