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發現登記及公證範疇內之活動有所增加,故有必要對此立即作出回應。
在不影響採取深入措施,以調整及填補有關編制,及進行人員之培訓及本地化之情況下,有必要立即讓有關人員在正常工作時間外繼續工作,並可超越一般法所規定之限制。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行使四月六日第1/93/M號法律第一條所賦予之立法許可,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一、對登記局及公證署助理員及繕錄員提供之工作,不適用一般法規定超時工作之時數限制。
二、上款所指人員提供之超時工作時數之限制,由總督以批示特別訂定。
執行上條規定所引致之負擔,由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支付。
本法規自公布之翌日起開始生效,並由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