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23/GM/93號批示
公報編號:
17/1993
刊登日期:
1993.4.26
版數:
1931
根據三月二日第17/92/M號法令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本人宣告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設立高等法院、審計法院及行政法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命令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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