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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GM/93號批示

根據三月二日第17/92/M號法令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本人宣告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設立高等法院、審計法院及行政法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命令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