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第23/GM/93號批示
根據三月二日
第17/92/M號法令
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本人宣告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設立高等法院、審計法院及行政法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命令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