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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每年之海島市日為公眾假期,長期以來定於七月十三日,但一直並未受到當地居民所重視。
由於公眾假期應定於大眾認為有特別意義之日子,而十一月三十日為海島市政廳之成立日,對於海島市之發展進程具重大歷史意義。
基於此;
應海島市政廳建議;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 一月二十三日第4/82/M號法令第二條b項之條文修改如下:
第二條——以下亦為公眾假期:
a)
b)於海島市,十一月三十日。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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