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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5/93/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7/1993

刊登日期:

1993.4.26

版數:

1923

  • 更改一月二十三日第四/八二/M號法令第二條b項條文(海島市日)。
被廢止 :
  • 第7/97/M號法令 - 訂定豁免上班及定出公眾假期之制度。
  •  
    相關法規 :
  • 第4/82/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地區假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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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缺勤、年假及公眾假期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7/97/M號法令 廢止

    第15/93/M號法令

    四月二十六日

    每年之海島市日為公眾假期,長期以來定於七月十三日,但一直並未受到當地居民所重視。

    由於公眾假期應定於大眾認為有特別意義之日子,而十一月三十日為海島市政廳之成立日,對於海島市之發展進程具重大歷史意義。

    基於此;

    應海島市政廳建議;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 一月二十三日第4/82/M號法令第二條b項之條文修改如下:

    第二條——以下亦為公眾假期:

    a)

    b)於海島市,十一月三十日。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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