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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a)一月一日,四月二十五日,五月一日,六月十日,八月十五日,十月一日,十月五日,十一月一日,十一月二日,十二月一日,十二月八日,十二月二十二日,十二月二十四日及十二月二十五日;
b)節日:農曆新年(三天),清明節(掃墓),聖瞻禮六及聖瞻禮七,聖體瞻禮日,端午節及重陽節;
c)中秋節翌日。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8/87/M號法令
亦視為假日:
a)澳門市日(六月二十四日);
b)於海島市,十一月三十日。**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5/93/M號法令
一、鑑於第一條b. 及c. 項所指節日在每年陽曆方面是不固定的,民政廳將在每年十一月份內,製訂下一年度全年假日表,並將之刊登政府公報。
二、上款所指的刊登事宜,今年於一月份為之。
為良好執行本法令,總督將作出必要的批示。
凡屬本地區與假期及特准缺勤有關之法例概予撤消。
本法令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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