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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鑒於發給家庭及房屋津貼之法定要求之證據,對審查繼續享有有關補助之權利於實踐中沒有足夠效用。
鑒於有需要就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零三條及二百零九條之規定以確定補充證據方法,以使其為發給該等津貼之條件。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享受房屋津貼之工作人員應於每年十二月份,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零三條第五款所指之聲明、上一月份之房屋租賃收據或同條第六款所指之上一月份之回報收據呈交有關機關。
第二條——為確定工作人員繼續享有配偶及尊親屬之家庭津貼補助,該等工作人員應於每年十二月份向有關機關呈交以名譽承諾血親關係及經濟狀況不變之聲明。
第三條——如不遵守上述條文之規定,則中止未呈交有關文件之月份之補助,包括中止補交有關文件之月份之補助。
第四條——於本曆年及不妨礙第一條及第二條之規定,應於本法規開始生效日起六十日內呈交第一條及二條所指之文件。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日核准
命令公佈
護理總督 李必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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