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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5/93/M號法令

公報編號:

6/1993

刊登日期:

1993.2.8

版數:

567

  • 對澳門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通則第一三條一款關於附屬葡萄牙共和國主權機構或市政機構之人員編制範圍所構成情况之有關規定適用目標及範圍作出清楚之界定。
被廢止 :
  • 第1/1999號法律 - 通過《回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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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87/89/M號法令 - 核准澳門公職人員章程──若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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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已被廢止以及有關之法令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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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1999號法律 廢止

    第5/93/M號法令

    二月八日

    雖然本地區具有法律體系及公共行政上之自治權,但對適用有關在本地區具有擔任公共職務之能力之規定之全體人員,一直存有疑問及不同之解釋。

    為此,有必要在嚴格遵守上述自治權之情況下,解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之意義及適用範圍,因而作出一項確實性立法澄清。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

    屬葡萄牙共和國主權機構或地方自治團體編制之人員所處之狀況,尤其是短期或長期無薪假期、無限期假期、退休、退伍或後備役,在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內所規定之任何制度中,不構成在澳門地區無擔任公共職務之能力。

    一九九三年二月四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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