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本地區具有法律體系及公共行政上之自治權,但對適用有關在本地區具有擔任公共職務之能力之規定之全體人員,一直存有疑問及不同之解釋。
為此,有必要在嚴格遵守上述自治權之情況下,解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之意義及適用範圍,因而作出一項確實性立法澄清。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屬葡萄牙共和國主權機構或地方自治團體編制之人員所處之狀況,尤其是短期或長期無薪假期、無限期假期、退休、退伍或後備役,在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內所規定之任何制度中,不構成在澳門地區無擔任公共職務之能力。
一九九三年二月四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