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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法規將完成為《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制定規章之程序,使本地區新司法體系切實開始運作。
如同在通過第17/92/M號法令時一樣,在此階段並不修改法院辦事處現行之法律制度及法院公務員通則。採取此種做法之原因,並非認為不需要該等修改,而係認為此類修正對新司法體系完全開始生效並非必不可少,而需要更多考慮及參與,故不符合通過本法規所必需之緊急性。
基於此;
經聽取澳門司法高等委員會;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行使十二月二十八日第19/92/M號法律第一條所賦予之立法許可,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52/97/M號法令
一、審計法院技術輔助部門由顧問組成,其職階之薪俸順次相應於公務員薪俸表之600點、650點及700點。
二、顧問之編制載於附表二。
一、顧問之聘任係從法學、企業組織管理學、財政學、經濟學或會計學學士,或從具有該等學科高等課程文憑者中甄選,上述人士尚須證明具至少三年財務審計或公共行政之經驗。
二、甄選係透過分析履歷及面試為之。
一、顧問之任用係以為期不超過兩年之定期委任為之,該委任得續期兩年或少於兩年,且任用須獲審計法院院長明示應允。
二、任用時之職階薪俸一般相應於600點。
三、如被聘任者原已收取600點或650點之報酬,則任用時之職階薪俸相應於高一級薪俸點。
在原職階至少服務兩年,且至少最近兩年連續被評核為“優”者,得以晉階。
顧問獲免除辦公時間,而對其在正常辦公時間以外所提供之工作,不給予任何報酬。
審計法院辦事處人員之工作評核及紀律行動之制度,經適當配合後,適用於顧問。
一、為編制外人員訂定之有關合同失效、解除及補償性賠償制度,適用於顧問定期委任之終止。
二、定期委任之終止,須經審計法院院長確認。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之法律制度補充適用於顧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52/97/M號法令
於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三日通過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人員 | 職位數目 |
顧問 | 3 |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52/97/M號法令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52/97/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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