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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澳門幣五圓紙幣目前之流通量,以及其漸為等值硬幣所代替,故有需要收回該面額之紙幣,而現時係將之從流通中收回之適當時刻;
基於此;
經取得澳門貨幣暨滙兌監理署之贊同意見後;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一、許可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從流通貨幣中收回澳門幣五圓紙幣,該紙幣之發行及特徵為經一月九日第1/82/M號法令修改之八月八日第23/81/M號法令所許可。
二、有關收回上款所指紙幣之方式,將由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公告。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三日通過。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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