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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52/92/M號法令

公報編號:

33/1992

刊登日期:

1992.8.17

版數:

3413

  • 撥出席費予數委員會之成員及土地委員會支援處處長。
相關法規 :
  • 第7/92/M號法律 - 給予總督立法許可,給予多個委員會的委員報酬。
  • 第52/92/M號法令 - 撥出席費予數委員會之成員及土地委員會支援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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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薪俸、退休金及撫卹金 - 消防局 - 土地委員會 - 儲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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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2/92/M號法令

    八月十七日

    鑑於土地委員會、儲金局行政委員會及監察燃料產品設施委員會會議之工作性質、工作量、複雜性及責任;

    鑑於土地委員會及儲金局行政委員會經常在辦公時間以外召開會議,而監察燃料產品設施委員會一般亦有上述情形;

    因此,有需要對參加會議之有關成員給予報酬,亦以相同理由對土地委員會援助處處長給予報酬。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行使八月三日第7/92/M號法律第一條所賦予之立法許可,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出席費)

    一、土地委員會成員、土地委員會援助處處長、儲金局行政委員會管理成員及監察燃料產品設施委員會成員,以及被召集之有關代任人,有權收取在辦公時間以外參加有關會議之出席費。

    二、出席費金額相當於薪俸表100點之10%。

    第二條

    (追溯效力)

    上條所指之出席費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七日起支付。

    第三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自公佈日之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三日通過。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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