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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92/M號法令

八月十七日

本法規的內容已被第26/2024號法律重新公佈    

第一條

(出席費)

一、土地委員會成員、向土地委員會提供技術行政輔助的土地工務局技術輔助處處長及郵政儲金局行政委員會管理成員,以及被召集之有關代任人,有權收取在正常辦公時間以外參加有關會議之出席費。

二、出席費金額相當於薪俸表一百點之百分之十。

第二條

(追溯效力)

〔不生效〕

第三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自公佈日之翌日開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