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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66/92/M號訓令

公報編號:

31/1992

刊登日期:

1992.8.3

版數:

3176

  • 通過「?濤」停車場的經營及使用規章。
被廢止 :
  • 第29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栢濤多層停車場(又稱外港填海區第15街區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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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52/87/M號法令 - 核准多層停車場泊車位之使用及經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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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多層停車場 - 市政署 - 治安警察局 - 土地工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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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營機構 :
  • 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本法規已被 第29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166/92/M號訓令

    八月三日

    鑑於在外港填海區第十五地段之多層停車場之建築工程已竣工;

    鑑於已具備為上述多層停車場訂定使用及經營特定規則之前提,該特定規則係根據七月十三日第52/87/M號法令通過之《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而訂定;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賦予之權能,下令:

    獨一條——通過位於外港填海區第十五地段栢濤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該規章為本訓令之組成部分。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

    栢濤多層停車場使用及經營規章

    亦稱外港填海區15

    第一條

    (使用條件)

    一、位於外港填海區第十五地段之多層停車場,以下簡稱為“外港填海區15”,係一公眾停車場,包括第一層、第二層、第三層及第四層,該停車場所在之大廈東北為廣州街,西北、東南及西南為規劃中之道路。

    二、第一層、第二層、第三層及部分第四層作為公眾停車場。

    三、第四層之其餘部分及第四層之閣樓作為私人停車場。

    四、“外港填海區15”多層停車場公眾車位總數為211個,私人車位總數為63個,共用一個入口及一個出口。

    五、除取得被特許人特別許可外,明確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車輛進入“外港填海區15”多層停車場:

    a)包括駕駛員在內超過9座位之車輛;

    b)毛重超過3.5公噸之車輛;

    c)因車輛本身之條件,可對任何使用者或對該停車場內停泊之車輛產生危險之車輛,尤其是運載有毒、不潔或易燃物品之車輛。

    六、任何有意使用“外港填海區15”多層停車場之駕駛員,如無該停車場月票,應在設於入口處之自動機械裝置處取得入場票。

    七、在大廈地面之收費處繳付泊車費後十五分鐘內,駕駛員須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第二條

    (收費)

    一、為繳付使用公眾停車場應付之收費,實施下列收費辦法:

    a)普通票;

    b)月票;

    c)有權保留車位之月票。

    二、月票及有權保留車位之月票由被特許人發出,其數量分別不得超過“外港填海區15”多層停車場公眾車位總數之30%及20%,並最少須有50%之車位向普通票持有人開放。

    三、使用“外港填海區15”停車應付之收費如下:

    普通票——每小時澳門幣2元;

    月票——每月澳門幣500元;

    有權保留車位之月票——每月澳門幣1,000元。

    四、上款所指之收費,應土地工務運輸司之建議,經聽取被特許人意見後,得由總督以批示修正之。

    第三條

    (“外港填海區15”多層停車場之服務人員之認別及制服)

    執行停泊、移走及存放車輛等不同任務之被特許人之人員,應穿本身制服及使用有關認別標誌,認別標誌由土地工務運輸司核准。

    第四條

    (準用)

    七月十三日第52/87/M號法令之規定,補充適用於本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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