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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6/92/M號訓令

八月三日

鑑於在外港填海區第十五地段之多層停車場之建築工程已竣工;

鑑於已具備為上述多層停車場訂定使用及經營特定規則之前提,該特定規則係根據七月十三日第52/87/M號法令通過之《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而訂定;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賦予之權能,下令:

獨一條——通過位於外港填海區第十五地段栢濤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該規章為本訓令之組成部分。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

栢濤多層停車場使用及經營規章

亦稱外港填海區15

第一條

(使用條件)

一、位於外港填海區第十五地段之多層停車場,以下簡稱為“外港填海區15”,係一公眾停車場,包括第一層、第二層、第三層及第四層,該停車場所在之大廈東北為廣州街,西北、東南及西南為規劃中之道路。

二、第一層、第二層、第三層及部分第四層作為公眾停車場。

三、第四層之其餘部分及第四層之閣樓作為私人停車場。

四、“外港填海區15”多層停車場公眾車位總數為211個,私人車位總數為63個,共用一個入口及一個出口。

五、除取得被特許人特別許可外,明確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車輛進入“外港填海區15”多層停車場:

a)包括駕駛員在內超過9座位之車輛;

b)毛重超過3.5公噸之車輛;

c)因車輛本身之條件,可對任何使用者或對該停車場內停泊之車輛產生危險之車輛,尤其是運載有毒、不潔或易燃物品之車輛。

六、任何有意使用“外港填海區15”多層停車場之駕駛員,如無該停車場月票,應在設於入口處之自動機械裝置處取得入場票。

七、在大廈地面之收費處繳付泊車費後十五分鐘內,駕駛員須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第二條

(收費)

一、為繳付使用公眾停車場應付之收費,實施下列收費辦法:

a)普通票;

b)月票;

c)有權保留車位之月票。

二、月票及有權保留車位之月票由被特許人發出,其數量分別不得超過“外港填海區15”多層停車場公眾車位總數之30%及20%,並最少須有50%之車位向普通票持有人開放。

三、使用“外港填海區15”停車應付之收費如下:

普通票——每小時澳門幣2元;

月票——每月澳門幣500元;

有權保留車位之月票——每月澳門幣1,000元。

四、上款所指之收費,應土地工務運輸司之建議,經聽取被特許人意見後,得由總督以批示修正之。

第三條

(“外港填海區15”多層停車場之服務人員之認別及制服)

執行停泊、移走及存放車輛等不同任務之被特許人之人員,應穿本身制服及使用有關認別標誌,認別標誌由土地工務運輸司核准。

第四條

(準用)

七月十三日第52/87/M號法令之規定,補充適用於本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