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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八月二十八日第53/89/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三條載於不同開始生效日期之法規內,因而對其規定之意義及適用之範圍產生不同之理解,從而認為適宜進行一項立法上之正式澄清;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對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之前開始擔任職務之外聘人員維持其特別假之權利,其條件與澳門公共行政當局享有此項優惠之人員之條件相同。
第二條──本法規於公佈後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九日通過。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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