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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9/92/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0/1992

刊登日期:

1992.3.9

版數:

982

  • 修訂十二月十日第706/75/M號法令第十四條及四月二十日第34/85/M號法令核准地區治安服務工作管制規定第二十二條(治安服務訓練期)。
被廢止 :
  • 第1/1999號法律 - 通過《回歸法》。
  •  
    部份被廢止 :
  • 第54/98/M號法令 - 核准提供地區治安服務之規範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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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34/85/M號法令 - 核准本地區治安服務管制規則--撤銷第一三三/七六/M號、第九二/七七/M號、第二五/七八/M號、第六三/七九/M號、第六七/七九/M號、第一○九/八一/M號、第一八一/八二/M號、第一/八三/M號及第七七/八四/M號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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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地區治安服務) - 保安部隊(整體) -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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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1999號法律 廢止

    第19/92/M號法令

    三月九日

    在開始總體修正澳門保安部隊目前之訓練工作時,首先必須承認將長時間之訓練集中在初期之訓練階段上顯得不利。如能訂定在職培訓之訓練模式、加強對訓練員之培訓、更新訓練之輔助工具,以及經常評沽課程大綱、目的及方法,便可彌補上述所減少之訓練時間,並增加效益。

    因此,有必要以法律確定選擇系統之設立及試驗,靈活處理地區治安服務之時間,而將該服務時段訂為八至十二個月。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1999號法律

    第二條 *

    * 已廢止 - 請查閱:法令第54/98/M號

    第三條

    ——已報名投考一九九二年第二期地區治安服務之投考人,由於入伍日期延遲而在新入伍日期已年滿三十歲,得被接受參與一般及特別地區治安服務,而不必遵守四月二十日第34/85/M號法令通過之「地區治安服務工作管制規定」第三條第一款b項所訂定之條件。

    第四條

    ——本法規於公佈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二年三月五日通過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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